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窃取信用卡信息就是属于以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对于此行为是会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只要造成数量较大者就可以进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数量越大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越重,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