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为了防止农户在丧失农田后减少最低生活保障水准,“土地管理法”要求了农田的衣食住行水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不能满足被征收农民的要求。增加补偿费,批准征地补偿标准的权限为省人民政府,但增加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土地年平均产值的30倍是土地补偿的最高标准。如果土地征收前三年的土地平均产值为3000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高补偿标准为9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