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5月8日中午,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陈-朋、姜-波等在人民渠卡点执勤过程中,发现一名女子坐在桥护栏上且情绪激动,陈-朋小心上前询问,该女子嘴里一直重复着类似“有轻生念头”的话,从该女子零散的话语中,陈-朋了解到,该女子因家庭纠纷,产生了轻生念头。陈-朋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此事。
期间,陈-朋和姜-波一边安抚女子情绪,一边冷静思考对策,在该女子注意力被分散的一瞬间,陈-朋乘其不备,果断出手,将轻生女子救下,随后该女子被彭州市公安局繁江路派出所民警带回作进一步处理。
【法律解读】
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作为警察如果不尽到职责,其面临最严重的起诉就将是故意杀人。因为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明知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而放任不管属于间接或故意杀人。在以往各地审理类似案件时,曾有将普通公民见死不救按故意杀人罪判处的案例。比如2007年5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一小偷跳河,三名被告因见死不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判刑。2007年8月,甘肃凉州区村民刘某没有当场阻止妻子服毒自杀,后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放到警察见死不救的事件上,警察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群体,救人是他们的法定职责,因不履行职责导致他人死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普通公民见死不救都能被法律严惩,警察见死不救更有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重惩处才能以儆效尤。
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中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