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
完全放开市区、县级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乡镇落户限制。有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乡镇落户意愿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
(二)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1、改革公安机关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照统计上划分城乡有关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确保客观准确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2、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扎实推进配套制度改革
1、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严禁违法收回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2、将城中村、有条件的城郊村纳入市区。加快城郊村划归市区的步伐,将有条件的城郊村及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将城中村、有条件的城郊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有条件的城郊村改造,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城郊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其居民的合法权益。
3、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调整优化社区卫生布局,确保及时为转户农民建立健康档案,为重点人群提供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以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对转户前已落实计划生育的农业户籍夫妻,转户后仍享受原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子女在服役期间其父母进城落户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城镇标准发放,期满后可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安置政策。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进城落户后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城镇标准执行。
4、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要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提高综合承载力和容纳力,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5、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四)强化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我市城镇化进程,事关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成败,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切实抓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市公安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好贯彻落实,并向社会公布。
2、落实工作任务。各级公安、发改、教育、民政、人社、国土、住建、农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3、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4、确保顺利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政令畅通,对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以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坚定不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完善配套政策,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坚持统筹配套,创新户籍管理制度,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总体目标
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进程,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大幅提升,到2020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四、推进措施
(一)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
完全放开市区、县级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乡镇落户限制。有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乡镇落户意愿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
(二)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1、改革公安机关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照统计上划分城乡有关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确保客观准确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2、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扎实推进配套制度改革
1、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严禁违法收回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2、将城中村、有条件的城郊村纳入市区。加快城郊村划归市区的步伐,将有条件的城郊村及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将城中村、有条件的城郊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有条件的城郊村改造,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城郊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其居民的合法权益。
3、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调整优化社区卫生布局,确保及时为转户农民建立健康档案,为重点人群提供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以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对转户前已落实计划生育的农业户籍夫妻,转户后仍享受原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子女在服役期间其父母进城落户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城镇标准发放,期满后可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安置政策。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进城落户后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城镇标准执行。
4、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要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提高综合承载力和容纳力,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5、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四)强化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我市城镇化进程,事关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成败,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切实抓好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市公安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好贯彻落实,并向社会公布。
2、落实工作任务。各级公安、发改、教育、民政、人社、国土、住建、农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3、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4、确保顺利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政令畅通,对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