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破产就要走破产清算程序,当其银行的存款不足以偿还对外的债务时,其预存在中央银行的银行准备金就可以用来抵偿债务。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