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2、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置。
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章给予举报人奖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