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士官退役费
一、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一点五个月,不满十五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二点五个月,不满二十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三个月,满二十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四个月。其中,军龄不满一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十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零点五个月,十周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年发给一点五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零点五个月。其中,军龄不满一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三、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一年发给一点五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四、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五千元,最低一千二百元。
五、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六、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一点六万元,中士约为二点七万元,上士约为四点三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六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七、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八、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士兵退出现役作了即,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三)服现役满三十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