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物品,其中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于应当销毁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销毁。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_x000D_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_x000D_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_x000D_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_x000D_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_x000D_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