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预览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是指按照我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会这个组织在法律的上的定义,以及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二是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三是工会的永续性。
1.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工会在我国是唯一合法的、联合广大职工并代表国家利益的群众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的组织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职工群众中另立组织,不得进行分裂工会组织的活动。同时工会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有一套独立的组织体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服从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但不是党和政府的一个部门或属机构,基层工会和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2.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
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所以,我国《工会法》第14条对工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所规定的法人条件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属于第一种成立方式。
作为法人的工会,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资格,并依法对外开展活动,如工会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成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再如,当工会的经费、财产等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可以以独立的法入主体资格诉诸法律,请求保护,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3.工会的永续性
中国工会不是暂设性组织,而是永久性连续性的组织。基层工会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它的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中国工会作为一个整体,它是永久存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