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的认定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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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_x000D_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_x000D_
第二十八条_x000D_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