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结婚后如果户口没迁就还有承包权,如果户口迁走了就不是本集体经济的农民了,也就没有承包权了。不过第三十条还有一条规定就是“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了户口迁到男方所在的村,但是男方的村集体没给你分土地,那原来的村就不能剥夺你的那份承包地,无论如何只要你还是农村户口就理应获得一份承包地。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女儿也可以继承宅基地。
一、户口迁出可继承土地承包权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337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
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即承包方为”农户”,而不是个人财产。
因此,如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
不发生继承问题。
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对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则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进行继承。
2、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可以继承。当然,继承人对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为前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