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诉讼保全机制。
2、加强审判、执行的信息共享机制。
3、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采取债转股。
4、重视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机制。
综上所述,三角债务的有效转移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循相关规定共同约定承诺,并且第三者有知情权,避免引发纠纷。同时,债权债务转移证明要约定双方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并很好的规避风险。
一、国企债务的困境如何解决
根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总结出:
1、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
——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要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各有关方面要积极主动作为,根据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步骤、方式,并限期完成。
2、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
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继续执行现行要求,实践中再予以调整完善。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按照现有管理制度和标准实施。
律师答疑:
网友提问:国有企业债务主要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答:
1、货币偿付能力极差
许多国有企业在执行中,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可供执行,而厂房设备是维持正常生产运行的最基本要素,债务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多数又是银行等金融部门,申请执行的要求往往是希望实物变现。
2、连环债务情况严重
从案件执行中查证的账面情况反映,有的国企资产情况尚可,固定资产外的应付应收款中,有大量的应收款,但这些应收款,有的存在质量纠纷等原因,不能成为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有的已成了坏账、呆账,无法收回。
3、担保债务数量较多
担保行为大多发生在前几年,部分担保纠纷系行政指令性担保,有的原本较好的企业同时为多家企业担保,担保额度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为担保所累。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抗情绪较大。
4、转制不规范
部分国有企业转制、重组等企业改制行为不规范,原有债务落实不明,改制后的企业对转制或重组前的债务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5.亏损企业的财政挂账。目前国有企业亏损挂账较为普遍,最主要的是粮食和棉花亏损历史挂账数额大。其他国有企业潜亏也很严重,即使是经营性亏损不属于政策补贴范围,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同样是隐性赤字,构成财政缺口。
6.企业直接融资的风险。国有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例如发行企业债券和签发商业票据等方式筹措债务资金,虽然是向社会公众获取资金,具有硬约束性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非排他性及代理问题等,容易造成效益低下,经营不善,可能引致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再加上企业财务风险的放大作用,同样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在企业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迫于社会的压力,财政承担风险。
二、公司收购的流程是什么要注意的问题有什么呢
公司收购的方式有:
1、现金给付;
2、代债,用承担被并购企业原负债方式支付,需要签订三方协议;
3、债转股,如果被购企业与收购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直接用债权转股权;
4、发行股票。
公司收购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及其上权利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公司收购需要注意:
1、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3、税务方面的风险
4、可能的诉讼风险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是什么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服务我市符合产业导向、具有发展潜力的科创型、成长型、效益型、生态环保型等中小微企业,以实体型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制造业等中小企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三农”客户。
具体措施:
(一)增强资本实力,优化机构布局。推进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向上积极融入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向下推进县域融资担保服务全覆盖。
(二)明确发展目标,提高放大倍数。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提出具体工作目标。
(三)完善运营机制,促进持续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代偿补偿机制、担保费补贴办法;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建立合理分担风险的合作机制。
(四)强化考核评价,激发内生动力。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出台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评价办法。弱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性考核,强化体现社会效益指标的考核,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应用。
(五)加强组织保障,营造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风险管控,练内功,强发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