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政复议有哪些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实际,我国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
第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二,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第三,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第四,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第五,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第六,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第七,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