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为完成工程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包人为了完成工程聘请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不包括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当然,这并不是说发包方并不需要为这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发包人违约所造成损失、违约金等基于发包人违约形成的债权,承包人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权利主张,以诉讼或非诉讼形式向发包人进行催讨,这种催讨可以和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同期进行,二者并不矛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