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不可以是财务负责人,监事是检查财务工作的,且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监事会形式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而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其监事也不必是职工代表,但如设监事会的则必须要有职工代表。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