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仲裁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3)仲裁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按照未超过时效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