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种猪(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商品猪、仔猪、畜牧机械生产、销售;种猪技术、咨询服务;家禽养殖、销售(种禽除外)(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及产品销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有机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生产、销售;广西三黄鸡、广西麻鸡父母代种鸡、种苗、种蛋的生产、销售;鸡养殖、销售;饲料、禽畜机械的销售;粮食收购、销售;货物进出口;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销售;猪养殖、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 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 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