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提取条件及提供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办件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2、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单身职工需要说明婚姻情况的,提供单身承诺;要求说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等材料,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可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3、委托办理(代办)的,应当办理提取转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商业银行借记卡。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相关业务材料:(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达到规定的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含原《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或完税凭证。购买本市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2、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的真实性。职工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凭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网上备案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法律依据】: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和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和相关授权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