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
2、双方所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被动抵销的债务已到期。
债务抵销的效力是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债务相互抵销的,债权债务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二)债务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