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归女方的,应当在户籍地上学。离婚后,孩子随女方一起共同生活,并且户口也随着女方走的,应当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入学登记;孩子户口未随着女方走的,孩子应当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学登记,如果孩子符合女方所在地的入学条件的,也可以在女方所在地办理入学登记,从而接受义务教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