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南通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具体承担相应职责。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健全招商引资制度,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四)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五)协调落实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南通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与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相关的职能。
南通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将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开发区成立综合执法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南通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一般不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