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