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考冒名顶替属于犯罪吗
十年寒窗无人问,一获高分或被替,发生于高考录取环节的顶替案,比替考案频密,甚至在有的地方形成了顶替案的黑色产业链。顶替对受害者的心理打击、前途的损毁,对政府和机构的公信力的破坏,对道德底线的冲击都是极为严重的。农村的优秀学子,他们的上升通道本来就狭窄、改换命运的机会几乎系于高考,考上大学也几乎是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和希望所在。高分考生被有权势的低分考生顶替后,本来有光明的前途瞬间被不知不觉地推进命运的阴影里,失去改换命运的机会,多数考生因丧失信心、无钱复读而走向艰难的低薪打工市场辗转一生。对顶替者而言,只要动用关系和权力就可以劫掠他人的劳动成果,被顶替者越劳苦功高,顶替者的收获就越丰腴。可以说,顶替者谋了自己的财、害了别人的命(命运甚至性命)。因为有些顶替者凭一纸高校毕业文凭进入了福利较好或工作稳定的单位,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利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考考试的时候冒名无替考的,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会构成代替考试罪,可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组织作弊罪客观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考考试的时候冒名无替考的,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会构成代替考试罪,可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