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订立合同时合同有效,则无论合同是否解除,均应认定合同有效。其理由大致是,合同是有效或无效,是始终不会改变的,自始有效就永远有效,与合同的解除、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均无关系,且此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约束,应支持诉讼请求。
2、合同一经解除,合同处于“失效”状态,应驳回“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笔者持此观点,理由如下:
“合同有效”的详解应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依法解除后,合同对于双方均丧失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已不再保护其中的合同权利,此时还认定合同有效,势必明示法律仍在保护合同权利,合同还要继续履行。这显然是明显违背合同法精神的。
合同的效力是可以变化的,认为“有效的合同永远有效”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应理解为“确认合同现在仍有效”,而不是“确认合同订立时有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而有效的合同却不是永远有效。合同有效的时候受法律保护,而不受法律保护的、丧失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合同显然不是有效合同。从有效的合同变成无效的合同,这其中的过程叫“失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是“合同因解除而失效”的法律依据。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法条应包含下列意思:“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失效”。从该法条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的效力是可变的,有效的合同可以因为解除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