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特点:
1、在行使请求权的前提下,不行使请求权,抗辩权不必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产生,约定的抗辩理由只能产生合同权,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是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限,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的。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的,抗辩权合法成立。对方请求权不合法的,不需要行使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