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该法从环保出发出发,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监管与管理机制、限制环境噪声污染等方面来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该法规定,生产、工作、商业、文化、娱乐等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在保护居民生活环境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该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建立管理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噪声源的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检测和数据采集,并针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源,实行惩罚性赔偿和行政处罚措施。该法具有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等特点,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