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直接向办理机构提出补缴申报,选择缴费标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到办理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的同时进行补缴申报,选择缴费标准。2、办理机构审核补缴申请,符合条件的,打印《业务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3、审核未通过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交申请人。
一、补缴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缴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补缴且补缴时段的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
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 :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三、补缴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六、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以上详细的说明了上海市社保补缴流程、时间、地点以及所需材料等,如果你也忘了按时缴纳社保,带上文中所需表格去当地社保中心进行补缴,手续也不是很麻烦,但是补缴也有条件规定,要六个月以内,或者是其他方式要求进行补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