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贯彻落实国家、省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决策部署,促进宿州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多种规划的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统一管控和高效利用空间资源,提升空间治理能力,促进宿州市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