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侵害禁令及其请求权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
第三十九条【侵权行为禁令】
有充分理由相信侵权行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请求法院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临时禁令,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请求侵权行为诉前禁令的被侵权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求侵权行为诉前禁令的被侵权人应当在三个月内起诉,超出该期限的,临时禁令予以撤销。
二、如何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
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亦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故特设本条规定。
须注意的是,停止侵害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制止那些刚发生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显然不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而要求创设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申请禁止令那样的新程序。在立法机关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类似Fp禁止令程序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62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本法所谓“停止侵害请求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例如,对于商号的不正当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等,商法(第20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一款)、专利法(第100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112条第一款)有差止请求权的明文规定。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差止请求权,但裁判实践中认可差止请求权。差止请求权,在程序上采用事先保全的方法,值得重视。
三、侵害专利权的条件
1、侵害对象是有效专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依法取得的独占实施权,只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受法律保护。专利权期限界满的技术或者虽然期限未到,但专利权人拒交专利费而放弃的专利技术,都不受法律保护。获得中国专利的技术,被他人拿到外国去实施,也不会构成侵权。
2、侵害行为的目的是营利
出于个人爱好或研究需要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专利,不可能与专利权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不会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权的着眼点在于专利技术的物质回报,个人使用并不是为了工业目的,无损于专利权人经济收入,自然无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3、实施了违反法律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侵害专利行为的样态、种类。实践中侵害行为既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有间接侵权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实施专利。但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