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不是一直不变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者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对抚养费进行增加,人民法院对于子女的诉讼请求也应予支持。
一、抚养费诉讼的法定事由
父母离婚后,子女被判给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二、变更抚养费的规定
变更抚养费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