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1、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
2、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1、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2、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
1、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2、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3、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
4、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1、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何区别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或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约定责任;一般在合同成立生效后。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一般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等。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