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可以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的放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全部或部分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源于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请求的放弃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放弃部分的诉讼请求,
二是放弃全部的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的放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法院对放弃的部分不再审理;当事人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的,法院视之为撤诉。
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的界限
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是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放弃诉讼请求既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为,也是原告向被告所作的行为,而撤诉只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为;
第二,放弃诉讼请求处分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所指向的是实体权利主张,诉讼请求放弃后,所放弃部分的争议自然消除,而撤诉处分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指向的是诉讼程序,其目的只是停止诉讼,因而撤诉之后纠纷实际上还存在,并不必然消除;
第三,放弃诉讼请求因其具有消除纠纷的目的和后果,所以进行该项行为不受审级的限制,原告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为之,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为之,还可以在再审中和执行和解中为之,而撤诉因其并不具有消除纠纷的目的和后果,且撤诉的后果事实上与诉讼要解决纠纷的目的相悖,所以撤诉受一定的限制,撤回起诉只能在第一审宣判之前进行,撤回上诉只能在第二审宣判之前进行,在再审中则不能为撤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