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或在校园内参与、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影响公平、公正履行教育职责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 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经营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有偿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