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代理商会负连带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代理人能力审查
代理事务需要具备经营资格和专业资质的,需对代理人能力进行严格核实。
1、委托事务、期限必须明确
因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明确、详细的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确保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避免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保证受托人明确高效地完成委托事务。
如果因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同意或者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
也应对委托代理期限作出具体约定(代理期限不宜过长),如果受托人因为自己的过失不能完成,则构成违约。
2、报酬支付应明确
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委托费用、报酬多少、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需约定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事项应当合法
如果委托事务被判定为不合法,则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并且委托人和代理人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转委托的约定
明确约定受托人如果想要转委托给其他人,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一旦转委托,那么委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则转委托,那么受托人需对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但如果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话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1、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表见代理多为缔结合同的行为,因此本人所承担的后果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人民法院则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
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因此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如果是本人的授权意思不明确,代理人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并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3、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既已成立,即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导致本人与第三人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