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债务怎么偿还
破产重整的主体是企业,是在《企业破产法》中有法律法规相关依据的。有些企业已经具备破产的条件但是又还有价值和希望,基于这种情况,企业在申请破产通过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在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通过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对公司的财务债务进行调节、对公司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经过一系列努力使公司脱离危险、重获新生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重整债务的偿还主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属于公司债务的,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
2、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没有按公司章程约定,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企业破产重整债务偿还:
1、暂停偿还本金,支付一定利息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暂时停止支付本金,按期支付一定的利息即可。
2、对公司债权进行一定的延期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债权人可以适当的对公司的债权进行一定的延期,以缓解企业的压力,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3、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股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对该公司重获新生有足够的信心,那么他就可以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股,以此方式来减轻公司的债务。
4、对银行的债务进行置换
针对银行债务的特殊性,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对银行的债务进行变通、过渡。
5、通过重组、合并的方式
可以通过重组、合并等方式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债务一般由新公司承担,双方协商债务偿还的期限。
6、其他创新方式
企业的破产重组是为了让仍有价值的企业重新进入市场、发挥价值,因此破产重组中涉及到的债务偿还等问题需要法院、企业、社会等的不断探索创新,不断优化处理方案、不断探索最优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