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单位名义开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容易造成偷税漏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解析:
1、如果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形成滞留票,开票方报税,受票方未认证入账,税务会关注;
2、如果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方不需认证,对税务机关来说,通过金三系统本身不知道受票方是否入账,也就不存在滞留票的概念,所以通常来说对单位并没有影响。
3、但如果开票方本身存在税务违法行为,被税务查处,这个时候税务会上下游协查,那么受票方就会被协查。
4、从税务机关来说,开票方报税,受票方没有入账,并不会造成税款流失,所以通常税务本身没有太大风险,只要不涉及到虚开发票,发票开了不报销问题不大。
5、但是如果开票的是体制内单位,要小心,纪委或监察部门有可能对高消费场所的发票进行追溯检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