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二)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三)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四)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五)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六)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
(七)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