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入党积极分子不会作废,只要入党积极分子自己不放弃入党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培养和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就不会有过期作废这一说法。入党积极分子是没有明确的时效的,积极分子没能被吸收入党,就是在培养上还有欠缺,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从来都不会中断,也不会因为客观条件改变产生作废这种说法,所以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也不用担心时间久了或者更改单位,毕业这类情况就会作废。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