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死亡的要到派出所销户,销户的同时由公安机关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公民死亡后其亲属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回收身份证。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其身份证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