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由以下要素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