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住院的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一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4.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观留7日内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