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扣车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_x000D_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