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具备什么条件
1、无子女。即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同时,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二、领养孩子的程序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