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保管人的主要职责,我国民法典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一般的民法典原理和司法实践,遗产保管人应负有以下义务:
(一)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公开遗产清单。遗产保管人应当将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的情况向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说明,并向其公开遗产的清单,说明遗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
(三)妥善保管遗产。遗产保管人对保管的遗产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即应当像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管理遗产。此外,还应当尽量排除防止对遗产的自然侵害和人为侵害。如果因遗产保管人未尽到责任,致使遗产遭受毁损、被盗、散失等,遗产保管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遗产。保管人不称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
一、遗产起诉或公证区别
遗产继承公证应该在遗产继承前或继续后进行的,如果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的,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