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一般是按照其作用的定位来进行处罚,即从犯参照主犯进行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其作用属于次要作用。因此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必须按照主犯和从犯的不同作用来进行处罚和处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