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死缓不得减刑是什么意思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因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团火黑社会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参与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判决结果限制减刑。这也是因为这几种罪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性质恶劣的都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是,但是如果存在有因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判有死缓的,在判决结果上也能够满足限制减刑的条件。死缓分二种,一种是普通死缓另一种是限制减刑的。
普通死缓最少的服刑期十七年,也就是最少在牢里呆十七年。而限制减刑的是二十五前,也就是最少呆二十五年。死缓全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它也是死刑的一种刑罚。在二年考验期内没故意犯罪才有机会减为无期,有立功或重大立功也可直接减为有期徒刑。
二、刑法对有关死缓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定可以大致判决刑期: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犯罪分子在进行判决处理时,需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判决的。另外,对于犯罪罪名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是属于量刑判决的关键因素。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