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公证需要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2)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及复印件。
国籍公证: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派出所盖章。
注:上述类别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只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受理时公证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出补充材料。
二、办理离婚公证的程序:
首先,应到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是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应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其次,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应有委托代理书。但办理委托、收养子女、遗嘱等,不能委托别人,必须亲自办理。
1、申请人如实填写领取的公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及复印件;
2、公证员接待受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
3、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制作谈话笔录,并拟定公证书稿;
4、收费部门收取公证费用;
5、审批公证事项;
6、制作公证文书;
7、申请人领取公证书。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30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