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是退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赃款。赃款退回会是法院量刑时重点考量的情节,所以积极退赃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十分重要。
在实际中情况轻微的时候,派出所有可能会退赃不起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积极返还赃物,主动为违法行为承担后果,争取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对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退赃、退赔的,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并不得超过一年。即犯罪嫌疑人有积极退赃的情况的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决定退还赃款赃物的,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哪个办案程序中,就退还给哪个机关。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退给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