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任何形式的断绝父子父母母子母女关系的声明、协议或者约定。
一、脱离父母关系怎么申请
我国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父母子女断绝关系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对于没有血亲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保护。
二、合法断绝父子关系如何开证明
法律上没有断绝亲子关系这一说。
亲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的事实关系,这种血缘关系自出生存在,到死亡终结,无法通过协议或者公证等方式解除。
即使双方商定签署一个协议,断绝亲子关系,而协议内容也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我们在影视剧中常见到的以口头形式,或者以书面、登报等形式,断绝亲子关系,诸如此类,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
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提出断绝亲子关系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断绝亲子关系,相反,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这些义务是不能以已经断绝亲子关系为由逃避的。
三、父子间怎样正确的断绝关系
不可以父子断绝关系,也无法办理公正。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属于血缘关系,不能通过诉讼、公证解除关系,公证处不能做这样的公证,即使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对于非血缘关系如收养建立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协议解除,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