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因提出离婚导致一方有自杀行为的,另一方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的话,并无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如果对自杀的一方有教唆或胁迫的行为,那就需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有救助义务不救治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对方在自己面前自杀,己方没有阻拦也没有打救治电话的。
一、偷盗车辆撞死自杀的人需要赔偿吗
偷盗车辆撞死自杀的人,如果可以证明对方是为了自杀故意碰撞车辆,则不需要赔偿,但是行为人偷盗车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自杀学校承担的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学校都要负责任,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如果学生是成年人,是因为学校管理原因而自杀的,学校要负责任;
3、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而学校只是因为没有发现,那么学校只负轻微责任;
4、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要负责任;
5、如果学校在学生自杀事件中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进行了鼓励和教导,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无需负法律责任的情形如下: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如下: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三、醉驾劝酒要负法律责任吗?
劝酒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同喝酒的几个人之间,负有法律上的相互照顾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人身危害的行为,饮酒人之间应相互劝阻;对饮酒产生的一些行为不便,他人也应对其照顾、帮助。
一起喝酒的人明知其中一人已经喝酒过量,仍与其喝酒甚至强行劝酒,这就是没有尽到对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
另外,对于已经喝醉酒的朋友,要将其安全送到家,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同时告知其家人其醉酒程度,以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此外,对于开车的朋友,如果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劝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责任